当事人信息
异议申请人:艾书和,男,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住四川省筠连县。 异议被申请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安洛乡。 负责人:秦建军。 第三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养龙司。 法定代表人:吴**胜。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艾书和申请执行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以下简称陈家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艾书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申请人艾书和称:被执行人陈家湾煤矿应支付艾书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80,0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2,200.00元。金沙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以(2019)黔0523执589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作为陈家湾煤矿的总公司,在分公司不能承担义务时,应追加总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艾书和与陈家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家湾煤矿应支付艾书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80,0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2,200.00元,经本院穷尽措施后,仅执行到位200000.00元。现陈家湾煤矿已政策性关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阅资料显示,陈家湾煤矿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6日申请成立的分公司,2014年8月11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被执行人陈家湾煤矿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现陈家湾煤矿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追加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为(2019)黔0523执58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官 民 审判员 方世康 审判员 吴南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