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碧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后溶街9-4号。 法定代表人:朱君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方勇,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 被执行人:张家界天泉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定区永定办事处解放居委会201室。 法定代表人:肖云云,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张家界市碧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天泉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仲裁字(2019)9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碧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由被执行人张家界天泉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土地复垦、整理工程款134000元,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3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为3.85%)支付利息直至付清;2、由被执行人张家界天泉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补偿边坡整理、便道施工费用70000元;3、被执行人张家界天泉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仲裁费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张家界天泉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张仲裁字(2019)9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审查后,作出(2021)湘08民特1号驳回申请的裁定。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家界天泉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无保险理财、无股权投资信息,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还走访了其办公场所,长期无人正常上班。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肖云云发出限制消费令。据此,被执行人张家界天泉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就查明的财产状况及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约谈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碧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家界天泉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碧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家界天泉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碧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将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聂启明 审判员  黄勇芳 审判员  向佐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宁子潇 书记员张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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