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呼玛县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27217027982643,住所地呼玛县新华路79号。法定代表人:单利民,该公司。 被执行人于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呼玛县分公司与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2721执恢2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晓光 审判员 邢 政 审判员 李恒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