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艳(一般授权),当阳市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饶 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赵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