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477826,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上街92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乌金宝。
被执行人:吴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付琳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付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02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吴建名下的银行存款94020.3元及被执行人付琳琳名下的银行存款1234.92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161元、执行申请费1560元、罚款2000元后,本案受偿90534.22元。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截至2021年4月22日,本案已执行到位90534.22元,剩余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1161元、执行申请费1560元已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802执1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道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叶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