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刁子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云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审理经过
刁子瑞与云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刁子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