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铨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黄竹塘。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少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风顺国际货代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十楼1003、1004单元。
负责人:杨定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安华,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佑华,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中山铨欣智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宏基路1号1栋A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铨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风顺国际货代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和第三人中山铨欣智能照明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铨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8元,由原告广东铨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