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乐实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路**和平国际大酒店**服务式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98859177H。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进光,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莹,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楼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02XE。
法定代表人:方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华电大厦****)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8574458E。
法定代表人:黄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萍,北京市瑾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北京市瑾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乐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西华电九江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江西乐实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赣04民初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33358.7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现因原告江西乐实投资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33358.7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再生
审判员 陈小江
审判员 曹 琛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