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阿鲁科尔沁旗澳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口镇新风村。

法定代表人:安伟,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华,内蒙古执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姜文与被告阿鲁科尔沁旗澳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澳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施工费788000元(包含材料款、施工费、工人工资),并自2019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直至欠款全部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阿鲁及科尔沁旗澳羽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大棚棚顶施工合同》,被告将阿鲁科尔沁旗澳羽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工程地点:阿鲁及科尔沁旗天山口镇大虎头嘎村)承包给原告为其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及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自违约之日起,甲方按日支付给乙方应付总价款的2%违约金。2019年12月10日完工后,被告拖欠原告施工费788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澳羽公司未做答辩,亦未提举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举的施工合同书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阿鲁科尔沁旗澳羽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大棚棚顶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安装位于天山口镇大虎头嘎村的阿鲁科尔沁旗澳羽现代农业产业园的现代温室大棚,工期为50天(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2月10日),工程内容为:安装现代温室大棚几字钢31栋,安装现代化温室棚膜、棉被、卷帘机45栋,安装现代化温室大棚后坡45栋。其中21栋大棚顶子(需整体施工)为一次性包死价57000元每栋(含原材料及施工费),被告每安装完5栋,原告给乙方结清5栋棚的账,以此类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双方约定进行了施工,完成了14栋大棚的施工,工程款共计798000元。其中,14栋大棚的后坡板价值10000元由被告方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了《阿鲁科尔沁旗澳羽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大棚棚顶施工合同》,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为承揽合同,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安装建设了14栋大棚棚顶,虽然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程,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每完成5栋大棚棚顶就结算一次账目,已构成违约,被告理应积极履行原告完工部分的给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0‰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因双方合同约定如未及时拨付工程款,自违约之日起按日支付给乙方总价款2%的违约金,因该约定超出了法律关于限制利率的规定,本院依法按月利率12.8‰予以调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阿鲁科尔沁旗澳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姜文工程款788000元。

案件受理费5840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且未提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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