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骅市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南耀华商厦东金宝公寓门市。
法定代表人:沈丽萍,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景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工,住。
被告:苏福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骅市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福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苏福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黄骅市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福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淑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