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某,女,汉族,住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系汪某丈夫),男,汉族,住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系白银市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某2,男,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公司,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祁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女,汉族,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某诉被告张某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1年7月16日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14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珠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滕建辉 书记员 王琼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