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告:方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湖北省罗田县,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被告:方立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湖北省罗田县,系被告方波之父。
审理经过
原告何金梅诉被告方波、方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详细阅卷发现本案原告何金梅现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方波因犯诈骗罪、抢劫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被告方立志常年在广东省中山市务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方波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尚在监狱服刑,且被告方立志现在广东省中山市居住。原告何金梅登记住址为广西××洲区倒水镇,其现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依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中山市法院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