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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男,汉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蔡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21年8月9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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