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永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被申请人:陈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永志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勇名下价值219302元的财产,不足部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陈勇的银行账号或查封其他等值219302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勇名下价值219302元的财产,不足部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陈勇的银行账号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
案件申请费1616元,由申请人黄永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