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住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军,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某某,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阳泉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泉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阳泉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