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惠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翔,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政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黄玉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吕惠芳为与被告陈政洪、黄玉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6日诉至本院,诉请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3.85%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吕惠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政洪、黄玉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陈政洪与黄玉秧系夫妻关系,于1988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原告吕惠芳与被告陈政洪系朋友。2015年5月17日,被告陈政洪向原告吕惠芳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日原告交付被告陈政洪现金55000元。2018年3月18日,被告陈政洪归还原告10000元,并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确定借款金额为45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陈政洪未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政洪拖欠原告吕惠芳借款4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黄玉秧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项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政洪、黄玉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809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政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吕惠芳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6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吕惠芳对被告黄玉秧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被告陈政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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