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金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金裕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王凤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克勒吉日嘎拉,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乌海市金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行与青克勒吉日嘎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内0624执恢8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