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彬,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赵红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联与被执行人赵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883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赵红伟欠杨联货款30万元,赵红伟愿意分五年还清,其中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3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5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5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8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8万元;二、若赵红伟任意一期逾期给付,杨联可就全部剩余货款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赵红伟承担。因被执行人赵红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赵红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赵红伟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赵红伟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红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三、通过到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太平洋保险孟州营业部、孟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赵红伟的住房公积金、保险、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红伟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房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赵红伟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杨联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赵红伟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杨联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赵红伟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杨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红伟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红伟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赵红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联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赵红伟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杨联发现被执行人赵红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贾红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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