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启超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249415872。 法定代表人:王容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浩,系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陶莉诉被告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美吉特经营服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吉特经营服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陶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江门美吉特广场·家居生活馆”4XXX号商铺租金7386元及相应违约金638.9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三、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收回商铺。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按合同约定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第三期)应付代收租金共10386元,被告至今尚欠7386元及相应违约金638.90元(按逾期支付租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20年8月1日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
被告辩称
被告美吉特经营服务公司书面辩称:一、对拖欠原告陶莉租金的事实和金额没有异议。二、对原告陶莉主张的违约金金额和计算方式没有异议。由于新冠疫情原因,为了保障商场的正常经营和原告商铺出租不受影响,被告减免了租户的部分租金,因此造成被告资金周转困难,从而拖欠原告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等法律规定,请求依法调整减少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美吉特经营服务公司承认原告陶莉主张的欠租事实及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其主张调整违约金,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原告陶莉诉请解除涉案《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其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陶莉支付租金73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8.90元(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此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尚欠租金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陶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门美吉特广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起诉时已垫付,并同意本院不予以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迳行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冯万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颖青 书 记 员 柯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