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含山县世豪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东苑B区1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53282503T。
法定代表人:严之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为胜(代理人),住含山县。
被申请人:谷和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苑B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含山县世豪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谷和胜系西苑B区业主,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被申请人自2018年7月起至2021年6月共拖欠物业服务费1734元,经申请人催缴未果。现特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物业服务费1734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含山县世豪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734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