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海军,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被告:永生,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
审理经过
原告韩海军与被告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海军以被告将借款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哈 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 阳 书 记 员 乌日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