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何中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赵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洁与被执行人何中秋、赵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90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洁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洁与被执行人赵建军达成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湘090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