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金更,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周昌锋,男,汉族,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金更与被执行人周昌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2020)鲁1728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昌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昌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金更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王金更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周昌锋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周昌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周昌锋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1年2月7日、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周昌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周昌锋的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线下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鲁1728执恢164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昌锋名下五菱牌车牌号码为鲁R×××××车辆及五征牌车牌号码为鲁R×××××车辆两辆,期限为两年,因车辆未扣押到案,暂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鲁1728执恢16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周昌锋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王金更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金更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金更,申请执行人王金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金更尚有债权55000元及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8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55000元及利息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崔胜利 审判员 李铁山 审判员 曹金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