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某某,汉族,,现住甘肃省甘南州玛曲县尼玛镇格萨尔西街5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甘南州玛曲县尼玛镇黄河沿*号,系原告魏某某母亲。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合作市吉祥家园4号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以需要与被告私下核对账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