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鄢远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莲,湖南湘声(常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良珏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仙源社区仙源路。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肖进、鄢远德与被告湖南良珏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进、鄢远德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莲,被告良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肖进、鄢远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悟空酒吧酒水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03610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进场费”3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良珏公司辩称:违约金并不是单单停业之后进行赔偿,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所以无法进行酒水贩卖,并非经营状况良好而不进行贩卖,并且违约责任包含了很多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良珏公司因经营悟空酒吧需要,于2020年11月14日与鄢远德签订《悟空酒吧酒水承包合同》,约定由鄢远德向良珏公司经营的悟空酒吧提供酒水,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该合同第三条约定,鄢远德向良珏公司支付350000元进场费,该费用系一年使用的费用,良珏公司必须保证一年正常经营,否则将按进场费总额除以实际经营天数所剩非正常经营(含未能经营)天数返还给鄢远德;第六条约定良珏公司应在收货后的八天内结算并支付当期货款;第八条约定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鄢远德按约向良珏公司的股东张明煜支付了进场费350000元,良珏公司出具相应收据,鄢远德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酒水。
另查明,良珏公司与鄢远德于2021年1月22日终止合同,良珏公司向鄢远德返还了其支付的350000元进场费,鄢远德将其对良珏公司享有的货款债权转让给肖进。良珏公司于当日与肖进签订《悟空酒吧酒水承包合同》,约定由肖进向良珏公司经营的悟空酒吧提供酒水,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2日。该合同第二条约定,肖进向良珏公司支付350000元进场费,该费用系一年使用的费用,良珏公司必须保证一年正常经营,否则将按进场费总额除以实际经营天数所剩非正常经营(含未能经营)天数返还给肖进;第七条约定,若肖进违约,则良珏公司有权终止合同,肖进需支付10万元违约金且35万元进场费不予退还,若良珏公司违约,则需向肖进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支付所欠货款,同时退还肖进全部进场费35万元;第八条第五项约定,良珏公司需分期结算清所欠货款,货款总额为641610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338000元,在自该合同签订后第一次进货前,结算全部尾款303610元。经查明,上述所欠货款系良珏公司所欠鄢远德货款,因鄢远德将债权转让给肖进,故由良珏公司支付给肖进。在签订合同后,肖进向良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勇支付进场费350000元,良珏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肖进支付了所欠货款338000元。在合同签订后,良珏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未向肖进采购相应酒水。良珏公司向肖进出具了《货款欠条》,载明2020年11月14日至2021年5月30日的所欠货款303610元已经支付100000元,尚有203610元未支付,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股东李健、刘茂平在欠条上签字画押予以确认。
再查明,良珏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停止酒吧经营,肖进就货款支付与进场费返还与良珏公司未能协商一致,经催讨未果,特具状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悟空酒吧酒水承包合同》两份、转账记录、收条、《货款欠条》、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良珏公司分别与鄢远德、肖进签订《悟空酒吧酒水承包合同》及良珏公司出具《货款欠条》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鄢远德与良珏公司签订的《悟空酒吧酒水承包合同》已于2021年1月22日协商解除,同日肖进与良珏公司签订的《悟空酒吧酒水承包合同》,因良珏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已停止酒吧经营,合同已履行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解除条件,涉案合同在本案起诉副本送达至良珏公司时解除(2021年7月22日);鄢远德向良珏公司供应酒水后,将货款债权转让给肖进,经与良珏公司对账确认,截止至起诉之日,良珏公司尚有货款203610元未支付,因良珏公司已停止经营,良珏公司与肖进达成的《悟空酒吧酒水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在良珏公司第一次向肖进采购酒水时结清欠付货款的条件已无法达成,在肖进进行催讨后良珏公司未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于肖进请求良珏公司支付货款2036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肖进请求良珏公司返还退场费35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在双方签订的《悟空酒吧酒水承包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350000元进场费系一年使用的费用,良珏公司必须保证一年正常经营,第七条约定,若良珏公司违约,则需向肖进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同时退还肖进全部进场费350000元,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限自2021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2日,良珏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停止酒吧经营已构成违约。良珏公司请求降低违约金,肖进为履行合同先行支付了进场费350000元,因良珏公司原因未出售任何酒水,考虑肖进的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等因素,违约金100000元并非过高,故对于肖进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鄢远德与良珏公司的权利义务已经终结,良珏公司的上述款项均应支付给肖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肖进与被告湖南良珏娱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签订的《悟空酒吧酒水承包合同》于2021年7月22日解除;
二、被告湖南良珏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肖进返还进场费350000元;
三、被告湖南良珏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肖进支付货款203610元;
四、被告湖南良珏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肖进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五、驳回原告鄢远德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36元,减半收取5168元,由被告湖南良珏娱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