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连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汪清林业局退休,住汪清县。
被告:关秀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五七工,住汪清县。
被告:王连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汪清林业局服务公司职工,住汪清县。
被告:王连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汪清林业局职工,住汪清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连生与被告关秀凤、王连晶、王连喜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王连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连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连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连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朝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