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华泽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91L。
法定代表人:李晓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州市宝和天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之九(9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4H。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审理经过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华泽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无纺布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宝和天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和天日用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泽无纺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晓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和天日用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华泽无纺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宝和天日用品公司支付货款99018.12元及利息10003.5元,合计:109021.6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宝和天日用品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
宝和天日用品公司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
一、宝和天日用品公司自2019年开始向华泽无纺布公司购买无纺布,并由宝和天日用品公司上门提货。2019年7月11日,宝和天日用品公司在商函上盖章确认尚欠华泽无纺布公司的货款余额474810.98元,按1分息付给华泽无纺布公司,每月1号进行付息,本金每月10号前付50000元,拖延部分则按2分息进行计算。2020年3、4月宝和天日用品公司分别又欠华泽无纺布公司货款49346.4元、24861.12元。2020年12月30日,宝和天日用品公司在供应商往来货款明细表上盖章确认尚欠华泽无纺布公司货款144018.5元(含税),该明细表签订后,宝和天日用品公司仅偿还了部分货款,尚欠99018.12元没有支付。
二、在法庭上华泽无纺布公司明确利息以99018.1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从2019年4月3日起计至货款实际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为10003.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华泽无纺布公司与宝和天日用品公司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对本案华泽无纺布公司主张的货款数额,宝和天日用品公司无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华泽无纺布公司向宝和天日用品公司交付了相应的货物,宝和天日用品公司收取货物后,虽然与华泽无纺布公司进行了结算,但至今未付清货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华泽无纺布公司据此要求宝和天日用品公司支付货款99018.12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华泽无纺布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宝和天日用品公司没有及时支付货款,应向华泽无纺布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华泽无纺布公司没有提供宝和天日用品公司具体的还款时间、金额,本案逾期付款违约金宜以24810.6元(99018.12元-49364.4元-24861.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19年8月1日起计至宝和天日用品公司实际清偿上述货款之日止;2020年3、4月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本院酌定以74207.52元(49346.4元+24861.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计至宝和天日用品公司实际清偿上述货款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因宝和天日用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广州市宝和天日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9018.12元及利息(其中,以2481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19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上述货款之日止;以74207.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上述货款之日止)给江门市新会区华泽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二、驳回江门市新会区华泽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0.21元,保全费1010.18元,合计2250.39元(已由江门市新会区华泽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广州市宝和天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本院退回2250.39元给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华泽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宝和天日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2250.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