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派出所民警,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侯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永与被执行人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2019)新0105民初3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扣被被执行人侯杰银行存款1876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日期计算),执行费2715.13元。

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以物抵债,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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