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1,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某5,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包某湘,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某2,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某3,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某4,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
被执行人: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某1、杨某5、包某湘、杨某2、杨某3、杨某4申请被执行人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第一村民小组、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第二村民小组(2021)桂1227执259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724.00元,执行费241元,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第一村民小组、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第二村民小组不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某1、杨某5、包某湘、杨某2、杨某3、杨某4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22724.00元;(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41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0】。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材料,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同意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第一组村民小组、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第二组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长黄某贤名字开户的在巴马农村信用社账户(账号73×××56),但无款额可扣划(已裁定结)。2021年5月27日,在本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是被执行人同意法院冻结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第一组村民小组、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第二组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长黄某贤名字开户的在巴马农村信用社账户(账号73×××56)上的22965元;二是待两被执行人的后期土地补偿款入账后,即告知本院即时扣划22965元(含执行费241元);三是若被执行人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第一村民小组、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第二村民小组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则由巴马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被执行人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第一村民小组、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第二村民小组自愿负担该案执行费241元(从扣款中扣取);五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现同意法院将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当事人之间新达成了分期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经约谈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符合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部问题的通知,第三点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即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7执25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庆党
审 判 员 莫羡强
审 判 员 韦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志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