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鲁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3民初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