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段皓轩,桓仁县桓仁镇哈达河街。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522执508号之十三裁定书,于2019年0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段皓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皓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段皓轩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4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