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文霞,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潘亚南,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白文霞与被告潘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文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亚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白文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分,从2021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网友关系,原告是从陌陌上认识被告的。2021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分16次从支付宝、微信向被告转账借给被告共计205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偿还原告500元,下欠20000元拒不偿还。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潘亚南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告提供的原、被告支付宝账号基本信息截屏打印件各一份、原告支付宝账单详情打印件3张、原、被告微信基本信息截屏各一份、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截屏5页及原告微信账单截屏打印件2份,可以与原告当庭陈述相印证,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原告自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3月12日期间通过其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分16次给付被告借款共计20501元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21年3月21日通过微信转账偿还原告借款5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剩余借款。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系出借人,被告系借款人。被告在借款后依法负有偿还原告借款的合同义务。被告经原告催要,未偿还原告剩余借款20001元的行为,已违反了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仅为20000元,本院以原告实际请求部分为准,对原告未请求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借款利息(按月息1分,自2021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原告此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抗辩等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潘亚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白文霞借款20000元整;

二、驳回原告白文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潘亚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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