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惠州永利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六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健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列延,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市世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下角蛤蟆落井综合楼七楼7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彭国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惠州市八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下角蛤蟆落井综合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罗千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惠州市海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下角丰山紫薇山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玉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玉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一审第三人:深圳市创展置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黄阁路天安数码新城南区三号楼B601。

法定代表人:彭秋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诉人惠州永利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通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惠州市世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展公司)、惠州市八骐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海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玉霞及一审第三人深圳市创展置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再18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监〔2018〕26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抗1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永利通公司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诉讼申请书,因其与被申诉人世展公司等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永利通公司撤回申诉的请求,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并终结再审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惠州永利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诉,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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