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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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春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国润家饰城华宇布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3MA19HWUU3P,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周家镇周家大市场一楼布料棉花厅11-12号。
审理经过
原告宋春芝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国润家饰城华宇布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宋春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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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宋春芝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