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湛江市赤坎区景程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钊,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晓雪,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湛江市腾龙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中128号湛江万达广场6号楼2703房-2715房。
法定代表人:黄科琳。
审理经过
原告湛江市赤坎区景程职业培训学校与被告湛江市腾龙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湛江市赤坎区景程职业培训学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湛江市赤坎区景程职业培训学校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