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威海新顺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苏玉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胡孟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王志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威海新顺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孟霞、王志清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威海新顺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鲁1002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年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以执前调案件向被执行人胡孟霞、王志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签收。本院遂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1年3月4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社保、住房公积金、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王志清名下位于威海市不动产,经线下到威海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该房产查询依据(2021)鲁1002执恢89号之二裁定书过户至已过户之于再翠名下,此外未查到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分别于2021年3月4日、2021年7月1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反馈的账户信息,查得小额银行存款,已冻结相关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较低,暂未划拨。于2021年8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王志清名下鲁KZ××××车辆;因未实际控制该车,无法处置。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不动产信息;

4、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胡孟霞、王志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

综上,经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所穷尽之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明确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信息,不申请悬赏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1002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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