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溧阳市金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建设中路3号169。
法定代表人:王琳德。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金泰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