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申请执行人吴伙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王振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水平、吴伙光与被执行人王振辉合同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225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振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813183.6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网络查询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王振辉无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登记信息,名下有车辆登记,车辆为旧车,无处置价值,无法实控。被执行人王振辉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查明相关执行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王振辉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为813183.6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王振辉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振辉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