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宏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杨华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岳,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付玉,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628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松桃苗族自治县宏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玉、杨浪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付玉、杨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玉、杨浪支付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宏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5859.00元、违约金981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148.00元,本案执行费468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付玉、杨浪住房公积金48000.00及银行、微信余额20801.00元,并从2021年6月起至2022年6月止从被执行人杨浪工资账户中每月扣划杨浪工资3500.00元(13个月、455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付玉、杨浪案外进行协商,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8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付玉、杨浪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宏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