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朱清会,男,****年**月**日出生,农民,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朱留生,男,****年**月**日出生,农民,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审理经过
朱清会、朱留生犯非法采矿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42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清会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朱留生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朱清会、朱留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朱清会、朱留生主动到法院来各自缴纳5000元罚金,剩余罚金因家庭困难,申请分期缴纳,保证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423执15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