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立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付灵丰,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于桂龙,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1536390B。 法定代表人:刘文新,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宋立民与付灵丰、于桂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宋立民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宋立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