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溪支行。住所地:竹溪县丰溪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591490311M。

法定代表人:唐德新,该行行长。

被告:陈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李品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系被告陈玉军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溪支行诉被告陈玉军和李品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溪支行于2020年5月26日以被告陈玉军已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溪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溪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7.00元,由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溪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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