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序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勇,冷水江市正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地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蒋序富与被告蒋地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序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地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序富诉称:被告蒋地僚曾经是冷水江市和瑞学府一栋电梯房的木工包头。2014年4月,原告从被告那里承包了该栋电梯房的内外垂直打水泥爆模的劳务。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劳务承包费为20000元,完工后支付一半,余下的劳务费在2014年年底全部付清。经原告数十次催讨,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6860元的书面欠条。此后原告又多次催讨未果。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68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蒋地僚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蒋地僚为冷水江市和瑞学府一栋电梯房的包工头。2014年左右,被告雇请原告蒋序富负责该栋电梯房的内外垂直打水泥爆模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该项工作的劳务费20000元,在原告完成工作量后支付一半,剩余的劳务费在年底全部结清。被告未按约支付劳务费,经催讨,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6860元的欠条。后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蒋序富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蒋地僚户籍信息、欠条、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蒋地僚差欠原告蒋序富劳务报酬16860元未支付,有被告蒋地僚出具的欠条及原告蒋序富的陈述证实,双方之间因劳务关系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蒋地僚应及时清偿此债务,故对原告蒋序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蒋地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蒋序富劳务报酬168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