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
被告:张某,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收取1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