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固阳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2MA0MX3BH41。
负责人:李永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越。
被告:高剑峰,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固阳营业部诉被告高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高剑峰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固阳营业部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固阳营业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固阳营业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固阳营业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