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住所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刘某2,住所大同市。

被告:邢某,住所大同市。

被告:李某,住所大同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邢某、李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大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同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1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计474元(刘某1已预交),由刘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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