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龙扬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洪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