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蓟县梦想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351523647L,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下仓镇大李各庄村1区186号。 法定代表人:钱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金坛九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PYLTP3H,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丹凤路66、68、70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锁龙,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蓟县梦想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优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金坛九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3民初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梦想优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九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事实依据。一、梦想优歌公司与九合公司所订协议的第四条,九合公司并未履行,并未将主播签约至YY频道号2128。九合公司收到梦想优歌公司9万元首付款后,并未将与主播的线下合作合约撕毁或邮寄给梦想优歌公司,并配合梦想优歌公司完成转签流程。九合公司收到梦想优歌公司9万元后,并未按约定执行,双方并未成立合作关系,九合公司应返还梦想优歌公司9万元首付款并承担6万元违约金。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在一审开庭时,梦想优歌公司由于其它原因未参与庭审,故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与事实不符。因九合公司收到梦想优歌公司9万元首付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梦想优歌公司与九合公司虽签订了合同,但并未履行,未履行的责任属于九合公司,故九合公司应退还梦想优歌公司首付款和违约金。
被上诉人辩称
九合公司辩称,梦想优歌公司的上诉理由和陈述的事实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一、九合公司在签订主播经纪权转让协议后,已经按约完成了主播权利转让,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事项。二、在转让完成后,九合公司曾多次向梦想优歌公司催促尾款,梦想优歌公司从未提出所谓的转让未完成事宜进行抗辩。三、梦想优歌公司所陈述的发票事项与本案无关,转让协议中对此没有任何约定。
一审原告诉称
九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梦想优歌公司支付剩余合同履行款45000元;2.判令梦想优歌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60000元;3.由梦想优歌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28日,九合公司、梦想优歌公司签订了主播经纪权转让协议—份,协议主要约定:九合公司将单位所属的两名艺人的演艺经纪权、直播演绎合约等所有权益转让到梦想优歌公司,梦想优歌公司支付135000元作为相关转让费用;梦想优歌公司在2020年7月13日前支付首付款90000元,在九合公司完成主播转会签约等事项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45000元;如九合公司履行全部义务,梦想优歌公司不完成尾款打款,应赔偿违约金60000元。合同订立后,梦想优歌公司在2020年7月12日支付了首付款90000元。九合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7月22日完成了将主播经纪权转授权梦想优歌公司手续。因梦想优歌公司未按约及时支付剩余的转让费45000元,九合公司遂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九合公司、梦想优歌公司签订的主播经纪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九合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将旗下两名艺人的演艺经纪权、直播演绎合约等所有权益转让到梦想优歌公司的义务,梦想优歌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剩余款项。梦想优歌公司未按期付款,其行为已经违约。九合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违约金60000元,梦想优歌公司虽未到庭抗辩,但根据案情,该院酌定违约金为30000元。梦想优歌公司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本案实体抗辩、举证、质证、陈述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梦想优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九合公司转让费45000元以及违约金30000元,合计7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梦想优歌公司负担。 二审中,梦想优歌公司提交了涉案两名主播的签署信息,并称上述信息系在2021年6月16日前近半个月打印,以此证明九合公司并非将涉案两名主播签署到合约约定的2128,未完成合约的转会。九合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签署信息仅能反映近期该两名主播是否在2128平台授权,并不能反映在涉案协议签订后九合公司未将该两名主播转移给2128,不能证明九合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九合公司则提交了梦想优歌公司起诉李文婷的民事诉状及所依据的《直播经纪协议》、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的照片打印件,证明涉案主播之一李文婷在梦想优歌公司与九合公司签订涉案转让协议之后,与梦想优歌公司签订了《直播经纪协议》,李文婷是梦想优歌公司旗下艺人,与九合公司已无任何关系,从而证明九合公司已经履行了与梦想优歌公司之间的主播经纪权转让协议的全部义务。九合公司称梦想优歌公司同时起诉的还有涉案另一主播张静,只是九合公司无法取得证据。梦想优歌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其已支付首付款9万元,尾款需要签署合约至2128并出具发票后,梦想优歌公司才能支付。梦想优歌公司认可其也向涉案另一主播张静提起了诉讼。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主播经纪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九合公司通过主播经纪权转让的方式向梦想优歌公司转让涉案两名主播在YY直播平台上的直播间互动演艺之经纪权、直播演绎合约,并将上述经纪权从九合公司在YY直播平台成立的金歌公会(YY号:55810)授权至梦想优歌公司在YY直播平台所拥有的公会星梦传媒(YY号:2128)。根据九合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九合公司已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和7月24日将涉案两名主播从YY号:55810转授权至YY号:2128,且九合公司周文彬在2020年7月24日即通过微信告知“天津星梦”(梦想优歌公司认可是其管理人员安稳)“已全部转过去了”,并附了完成从YY号55810转授权至YY号2128的截图,“天津星梦”回复“好的,这边我会沟通给你们转账”;之后九合公司周文彬数次通过微信向“天津星梦”催款,“天津星梦”并未提出九合公司未完成主播经纪权转让事宜,只是解释因钱没有到账、款项没有下来,故未能及时给九合公司付款。从梦想优歌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起诉涉案主播之一李文婷的相关诉讼材料看,梦想优歌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即与李文婷签署了《直播经纪协议》,担任李文婷的独家经纪公司,只是梦想优歌公司认为李文婷未按照约定执行直播活动。九合公司称梦想优歌公司也起诉了涉案另一主播张静,梦想优歌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梦想优歌公司在本案二审中提交的签署信息,虽显示涉案两名主播的签约公会是星梦(YY:2141)和星梦(YY:175),但梦想优歌公司自己也陈述上述签署信息系在2021年6月16日前约半个月打印,该签署信息不能否认九合公司在2020年7月22日和7月24日已完成了将涉案两名主播转授权至梦想优歌公司YY号2128的义务。九合公司已按涉案《主播经纪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了相关主播的转授权义务,梦想优歌公司应按约支付尾款45000元;在未按约支付的情况下,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即使在梦想优歌公司未到庭参加一审诉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已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将上述协议约定的6万元违约金调整为3万元。 综上所述,梦想优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蓟县梦想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小英 审 判 员 尤建林 审 判 员 沈超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 强 书 记 员 汪芫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