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
负责人:宋某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远,威海环翠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温某某,经理。
被告:李某某。
被告:朴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因被告住,需公告送达,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