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住太原市。

被告:张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计470.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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