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住太原市。
被告:张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计470.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